发表时间: 2024-10-24 09:26
口述:刘传福
整理:段祖耕 段福刚
惠民县大年陈镇刘旺庄村民刘传福收藏两张民国时期公粮征收收据。刘传福介绍,这张征粮收据是他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的,看到落款时间是民国十一年,便将它保留了下来。这是民国十一年(1922年)的“漕米号照”,也就是当时的“公粮征收收据”,交款人“刘锡岭”是刘传福的祖父,交款人“刘绣”也是本村的先民。
“漕米执照”原文如下:惠民县知事为役收漕米事今据,刘锡岭(刘绣)完纳漕米XXXX,现定价折合银元收讫给执照为凭,中华民国十一年X月X日,第XX号。在这张“漕米号照”上详细记录了刘锡岭(刘绣)家“缴纳公粮”的情况,落款方形印章隐约可见。
经查阅相关资料得知,“漕米”即“公粮”,农民要“先将租米还田主,再将漕米解官场”就是这件事。征收公粮是指农民将所种的粮食交公,2006年1月起我国废除延续千年的农业税,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转型新时期。
刘传福收藏的这张征粮收据时间是民国十一年(1922年),至今有102年了,这张收据记录了当时征粮的情况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征粮的年代早已成了历史,而这张“漕米执照”也成了历史产物,值得研究和收藏。